关于“非法集资”的套路,你都知道多少?看了不吃亏!
2020-03-13 标签: 来源:反传销网
反传销网2月25日发布:有许多集资诈骗团伙打着高收益、高回报的旗号,来蛊惑广大群众进行所谓的“投资”。有许多投资者在巨大的诱惑之下,进行了投资,殊不知却落入了“非法集资”的圈套。
本文通过相关案件以案说法,并总结出八种最典型的非法集资套路,希望大家擦亮眼睛,谨防踏入陷阱。
案件一
基本案情:
被告人帅某和高某通过租赁场地招募员工,组建了一家化工公司,以高息为诱饵吸引公众向其投资,共向224名投资人吸收资金600万元,约定利息72.68万元,实际仅支付利息7万余元,其余资金并未用于生产经营。
法院判决:
法院认为,被告人帅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,未经相关部门批准,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,所吸收的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,致使不能返还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。
依照刑法相关规定,认定被告人帅某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12年,并处罚金5万元。帮助集资的分公司员工张某等5人,均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
案件二
基本案情:
被告人史某以给付高息为诱饵,通过向熟人介绍等方式,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5913800元,后将资金存入银行赚取利息差。至案发共退还1516200元,剩余4397600元未能退还。
法院判决:
法院认为,被告人史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,允诺给予高额利息,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
被告人史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,自愿认罪,依法从轻处罚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,认定被告人史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,并处罚金5万元。
案件三
基本案情:
张某是一家超市的经营者,承担店长责任。张某等人向社会宣传加入超市会员能得到巨额返款,还可以免费领取礼品、免费旅游等,向社会吸收资金共计500万元,返款不到200万元,给群众造成损失300多万元。
其中,被告人段某作为超市员工,推荐了48人共吸收资金200余万元,已返还70余万元,给群众造成损失130余万元。
法院判决:
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、段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,未经有关部门批准,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,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
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,依法从轻处罚;被告人段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,依法从轻处罚。
依照刑法相关规定,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,并处罚金8万元;被告人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5万元。
接下来,小编帮你总结了这些
非法集资诈骗常见手段
虚构担保型
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。
收藏投资型
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。
假冒银行型
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,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执照,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。
假借养老型
以投资养老公寓、异地联合安养为名,引诱老年群众“加盟投资”;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、免费体检等方式,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。
网络投资型
设立所谓“P2P”网络借贷平台,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、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,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。
挂靠教育型
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,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、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,引诱社会公众购买其理财产品。
餐饮投资型
以实体餐饮店为载体,向社会公开宣传门店会员卡、储值卡等,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,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,无法返还本息。
最后再次提醒大家,防范非法集资,要坚持理性投资,不轻易将钱借给他人,不轻易相信网络上各种金融投资产品,在不断提高自己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情况下,才能更好远离非法集资。
本文通过相关案件以案说法,并总结出八种最典型的非法集资套路,希望大家擦亮眼睛,谨防踏入陷阱。
案件一
基本案情:
被告人帅某和高某通过租赁场地招募员工,组建了一家化工公司,以高息为诱饵吸引公众向其投资,共向224名投资人吸收资金600万元,约定利息72.68万元,实际仅支付利息7万余元,其余资金并未用于生产经营。
法院判决:
法院认为,被告人帅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,未经相关部门批准,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,所吸收的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,致使不能返还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。
依照刑法相关规定,认定被告人帅某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12年,并处罚金5万元。帮助集资的分公司员工张某等5人,均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
案件二
基本案情:
被告人史某以给付高息为诱饵,通过向熟人介绍等方式,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5913800元,后将资金存入银行赚取利息差。至案发共退还1516200元,剩余4397600元未能退还。
法院判决:
法院认为,被告人史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,允诺给予高额利息,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
被告人史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,自愿认罪,依法从轻处罚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,认定被告人史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,并处罚金5万元。
案件三
基本案情:
张某是一家超市的经营者,承担店长责任。张某等人向社会宣传加入超市会员能得到巨额返款,还可以免费领取礼品、免费旅游等,向社会吸收资金共计500万元,返款不到200万元,给群众造成损失300多万元。
其中,被告人段某作为超市员工,推荐了48人共吸收资金200余万元,已返还70余万元,给群众造成损失130余万元。
法院判决:
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、段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,未经有关部门批准,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,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
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,依法从轻处罚;被告人段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,依法从轻处罚。
依照刑法相关规定,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,并处罚金8万元;被告人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5万元。
接下来,小编帮你总结了这些
非法集资诈骗常见手段
虚构担保型
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。
收藏投资型
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。
假冒银行型
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,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执照,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。
假借养老型
以投资养老公寓、异地联合安养为名,引诱老年群众“加盟投资”;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、免费体检等方式,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。
网络投资型
设立所谓“P2P”网络借贷平台,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、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,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。
挂靠教育型
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,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、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,引诱社会公众购买其理财产品。
餐饮投资型
以实体餐饮店为载体,向社会公开宣传门店会员卡、储值卡等,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,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,无法返还本息。
最后再次提醒大家,防范非法集资,要坚持理性投资,不轻易将钱借给他人,不轻易相信网络上各种金融投资产品,在不断提高自己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情况下,才能更好远离非法集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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